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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2024-09-09 17: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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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第一条本会正式名称为: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简称为:中自协。英文名称“CHINESE CYCL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A”。

  本会开展的项目为自行车,具体包括:公路自行车、场地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小轮车(BMX竞速、BMX自由式),以及公路越野、山地速降、特技、室内(花式、自行车球)、自行车攀爬、滑步(平衡)车、独轮车、电子竞技自行车等项目。

  第二条本会是爱好、支持和从事自行车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的团体会员。本会遵守国际自行车联盟和亚洲自行车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及有关规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自行车联盟、亚洲自行车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自行车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自行车运动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自行车运动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自行车运动事业的国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自行车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传播体育正能量,为建设体育强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积极推广多种形式的自行车运动,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广泛开展活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增进与各国、各地区自行车运动协会、自行车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世界各地自行车界及国际自行车联盟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秘书长。本会所有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会员单位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一)协调、组织和指导自行车项目的业务开展,研究制定本项目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规章制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本项目行业标准;

  (二)推广和普及自行车运动,积极组织、协调全国自行车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自行车活动的普及,增强体质,提高自行车运动竞技水平;

  (三)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选拔和推荐国家队的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自行车比赛;制定有关自行车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和运动员代表国家出国、出境训练、比赛的选派,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五)主办、承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自行车赛事活动,注册认证、指导监督各类地方性自行车赛事活动;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与实施自行车赛事的竞赛计划、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竞赛指南(操作手册)、培训方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制度规范,对各级各类自行车赛事活动加强监管,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赛风赛纪和安全保障工作;协助组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

  (六)负责协调、组织自行车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自行车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本项目场地标准;指导自行车场地建设和竞赛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自行车场地和器材的整体水平;

  (十)负责本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自行车运动的反兴奋剂工作,制定本项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兴奋剂检查,执行处罚决定;

  (十一)组织对自行车项目的宣传、新闻发布会等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自行车运动的书刊;协调、指导有关自行车项目的报刊、影视和音像作品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二)大力发展自行车运动相关产业,促进自行车竞赛表演、运动培训、健身休闲、体育旅游、体育版权、器材装备制造等各业态全面协调发展,推进自行车主题特色小镇、自行车绿道、体育公园、健康城市发展;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车运动协会,全国性行业体协、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行车运动协会或相关单位为一级会员,拥有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尚未建立协会或协会尚未正常发挥功能的地区,由分管自行车运动项目的管理部门代行会员代表大会投票权。

  1.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本单位的合法有效的章程、各项管理规定、负责人名单、合法成立的资质文件、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

  2.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理事会会议需2/3以上代表参会,并经与会代表2/3以上同意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此项权利需通过各单位会员的“一级会员”实现,每个“一级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单位会员需及时向本会报告其章程修改和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

  (三)承诺接受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保证不在国际自行车联盟、亚洲自行车联合会和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讼至任何民事法庭,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团结;积极承担奥运、亚运备战任务,为国争光,积极推广自行车运动;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由理事会召集预备会,研究代表大会议程和重要提案等相关事宜。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的“一级会员代表、协会负责人、专项委员会主任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坚持中国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素质;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代为履行职责;

  (六)就专项委员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提名专项委员会主任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与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协商专项委员会副主任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理事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荣誉职务授予对自行车运动或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或在本行业、本系统业绩突出的社会人士。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委员会。本会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j9九游会登录入口首页、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专项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财务规章》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若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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